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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丨外汇局再推8举措,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发布时间:2020-04-18

4月14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再推8条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进一步优化外汇业务办理,为企业复工复产和涉外经济发展提供更大外汇政策支持。

8项措施包括优化外汇业务管理4项,完善外汇业务服务4项。这是外汇局今年以来,继推出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上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扩大外债便利化试点等政策之后再推出的重磅措施。


这些措施出台的背景、内涵是什么?将为企业带来哪些便利和实惠?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一一作出解读。

 
政策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
便利化改革

 

改革前:在江苏、广东、北京、上海等22个地区的特殊经济区域已试点实施该政策。除上述地区外的企业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主要是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收入)支付使用时,应在支付时逐笔向银行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用于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改革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银行无需事前逐笔审核交易单证,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银行按展业原则管理试点业务风险,外汇局通过事后核查、抽查等监管手段解决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管理需求。

预期效果:据介绍,原本办理一次付款需要提前2~3天准备付款材料,改革后基本当天可以完成;以往准备一笔付款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需要工作人员花费1~2小时时间,改革后仅需几分钟。
 
政策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改革前: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

改革后:允许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登记业务(时间间隔超过180天或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业务),无需到外汇局登记,可直接在银行办理。

预期效果:对于部分中小企业受此次疫情影响所出现特殊的货物贸易退汇业务,该政策能有效缩短企业退汇业务的办理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据测算,2019年全国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特殊货物贸易退汇登记业务笔数占所有货物贸易退汇登记业务笔数近六成。
 
政策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改革前: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均需由相关主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改革后:一是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由外汇局改为直接到银行办理。二是下放登记的条件是:内保外贷项下,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境外放款项下,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三是发生担保履约的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境外放款后续业务,仍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预期效果:政策实施后,企业在银行即可直接办理两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注销登记,不必再跑外汇局办理,节约企业的脚底成本。据统计,目前非金融企业存续内保外贷业务约2800笔,涉及1200多家非金融企业;2019年全国境外放款注销登记约940笔。
 
政策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改革前:企业基于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一般是以未来出口收汇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从银行本身风险管理角度而言,是以企业出口收汇作为国内外汇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一般企业基于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为人民币使用的,原则上以出口收汇偿还外汇贷款。
 
改革后:企业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预期效果:针对当前因疫情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企业出口收汇有所延迟的情况,该政策允许企业在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为人民币用于其采购原材料等生产活动后,购汇偿还出口贸易融资,便利企业维护在银行的良好信用记录,同时也便利银行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减少货币错配风险。
 
政策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

 

  • 扩大电子单证的企业适用范围

改革前:企业以提交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且取得营业执照满2年。在各自贸区内试点可免除企业上述条件,由银行自主决定审核电子单证的企业。

改革后:将自贸区银行审核电子单证的试点政策扩大至全国,由符合条件的银行自主确定可凭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不再要求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
 
预期效果:据调研,部分业务规模大的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每月打印纸质单证达上百张,企业电子化审核的需求较为强烈。此次将自贸区实施的便利化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更好地适应了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发挥银行主动性的同时,使更多诚信企业享受全流程电子化审核的便利,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结算成本,更好地满足银行和企业电子化管理的需求。
  • 取消电子单证打印留存要求

改革前:要求银行以电子审核方式办理业务后,还需打印留存相关纸质单证作为档案备查。

改革后:银行审核电子交易单证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时,无需打印纸质文件;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即可。

预期效果:简化单证审核要求,有利于进一步降低银行的办公成本与管理成本,有效提升外汇业务服务质量,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与便利化水平。

 
政策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

 

改革前:在传统跨境贸易收支业务中,银行主要依据企业提供的报关单、合同、发票等传统纸质单证,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外汇业务,无法满足跨境电商通过电子交易信息办理结算的诉求。

改革后:在现有支付机构通过电子交易信息为跨境电商办理跨境结算的同时,新增了银行结算渠道,支持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凭线上电子订单、物流等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预期效果:支持银行凭电子交易信息开展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有利于银行发挥其跨境资金清算的优势,丰富跨境电商结算渠道,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提供安全、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跨境结算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交易便利化水平。
 
政策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

 

改革前:目前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时,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改革后:允许银行根据内控及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上签注、盖章,但银行仍需留存审核单证备查。
 
预期效果:此政策惠及面较广,据测算,每年经常项目收付总笔数达到数千万笔,涉及近百万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主体。该项措施将提高银行单证审核的自主权,缩短银行结算业务的办理手续和时间,节约银行和企业的时间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推进银行经营方式和合规理念的转变,实现银行从单证审核向交易实质审核的转变。
 
政策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改革内容: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对受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而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科学评估,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融资方面给予倾斜。

同时,外汇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等向银行提供外贸企业的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为银行融资业务审核提供参考。外汇局将继续稳步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核验服务”、“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服务”等场景应用,研究企业经营等更多信息共享,推动更多银行和企业主体使用,支持银行持续完善融资风控模型,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预期效果:外汇局积极落实中央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以加强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为重点,便利中小企业跨境贸易投资,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来源:中国一带一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