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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发布2020光伏政策

发布时间:2020-04-06

经过反复酝酿、多轮征求新能源商会等行业组织意见,国家发改委今日正式发布《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要点如下:
 
(一)三类资源区的指导电价分别为:Ⅰ类地区0.35元/千瓦时;Ⅱ类地区0.40元/千瓦时;Ⅲ类地区0.49元/千瓦时。
 
(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的补贴价格为0.05元/千瓦时。全额上网项目上网电价则按照所在资源区集中式电站指导电价管理。
 
(三)户用光伏度电补贴明确为0.08元/千瓦时。2020年,户用光伏纳入规模的时间从按今年1月1日算起,当年可安排的项目新增装机总量用完即止,仍保留一个月缓冲期。根据测算,户用初始规模是6GW,如考虑一个月缓冲期,全年可安排规模在6.5GW以上。
 
(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电价不变,仍按照0.65、0.75、0.85元执行。在本次光伏电价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以多种形式,广泛、充分听取了相关部门、光伏发电企业、光伏制造企业以及相关商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建议,汇集各方智慧,凝聚行业共识。
 
党中央、国务院在出台重大政策法规前,始终高度重视听取民营企业和全国工商联所属商会的意见。本次光伏电价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也充分征求并吸纳了我会上报的相关意见、建议。此前,为积极配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征求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相关意见,我会陆续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在会内进行多次调研、征集企业意见,即使是在新冠疫情期间也没有中断,2020年2月、3月份,我会又先后两次协助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就2020年光伏发电价格政策征求会内企业意见,并及时向发改委价格司反映诉求和建议。
 
产业政策调整事关行业发展大局,与民营企业切身利益和前景密切相关。建言献策是新能源商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新能源商会未来将一如既往地凝聚企业力量,与政府主管部门更多地沟通、互动,及时向国家职能部门反映行业的政策诉求和建议,争取更好地推动政策落地,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  

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光伏发电行业合理投资,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中式光伏发电继续制定指导价。综合考虑2019年市场化竞价情况、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若指导价低于项目所在地燃煤发电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则指导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二、降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5元。

 

三、降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8元

 

四、符合国家光伏扶贫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的上网电价保持不变。

 

五、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31日
 

来源:全联新能源

 

编辑:中华新能源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