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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走出去”防风险三大武器:政府、法律与保险救济一个也不能少

发布时间:2015-04-05

年末岁初,中企海外投资遭遇了很多的政治风险:3月5日斯里兰卡政府决定暂停由中企投资建设的科伦坡港口城项目的施工。2月初菲律宾政府宣布,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在菲国电工作的中国专家必须于今年7月前离境;希腊新政府1月27日宣誓就职当天叫停了该国与中远集团合作的最大港口比港项目,且反复“变脸”;已成为中企囊中之物的墨西哥高铁订单被墨西哥宣布无限期搁置;对此,中国外交部等部门表示:希望有关外国政府妥善处理后续问题,切实保障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上述动作,使中方各界又一次真实地触摸了中企跨境投资并购的“政治风险”。

中国与全球化智库2014年11月出版的《中国企业国际化报告(2014)》中显示,通过分析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对外直接投资事件中120个舆论影响大、投资失败的典型案例得出结果,25%的投资事件是因为政治原因导致失败,其中有8%的投资事件在投资审批等环节因东道国政治派系力量的阻挠导致失败;有17%的投资事件是在运营过程中因东道国的政治动荡、领导人更迭等原因遭遇损失。

对中企“走出去”和“走下去”过程中遭遇的种种波折与损失,已经引起了中国政府高层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目前正在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对此类问题所做的重大部署就是一个明显的体现。报告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拓宽外汇储备运用渠道,健全金融、信息、法律、领事保护服务。注重风险防范,提高海外权益保障能力。让中国企业走得出、走得稳,在国际竞争中强筋健骨、发展壮大”。

在中企拿出真金白银投资到国外市场的过程中,政治风险与之如影随形。因此,中企“走出去”要按照报告的要求,逐步打造若干“政治风险救济模式”,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挽回因政治风险的不确定性造成的投资损失。

建立“政府救济模式”

回顾中企海外投资并购的历史,可以看到这样一条轨迹:早期国家油企根据中国能源储备宏观战略导向,积极出海买油;继而民企跟进,投资并购标的行业日趋扩大,交易额攀升,直至2014年中企海外投资首次超过外商对华投资。但“走出去”是一条充满风险和挑战的荆棘之路。回顾中企跨境并购遭遇的“三七定律”,之所以70%的收购交易波折重重,其中与国家层面的综合规划不尽全面也有一定的关联。与以往相比,目前动荡不定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使中企面临的国际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因此制定中企出海的国家规划和企业战略已迫在眉睫。

近日“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就提出提案,建议国家给予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入全球经济更多的鼓励和支持,包括立法规范、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支持、自贸区创新实践以及相应税收优惠等。参考国际经验,加大对民企海外投资的服务和支持:一是进一步强化国家和领导人支持民营企业融入全球的背书作用;二是商务部、驻外使领馆继续加强针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支持与服务机制的建设;三是加快具备全球能力的本土投行、咨询、律所、公关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综合东道国政策、法律、文化、投资环境等信息,给予企业海外投资指引和示警等。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李毅中表示:希望国家层面制定“走出去”战略规划,这个规划应该包括发展定位、产业选择、区位抉择、投资趋向、合作方式。然后制定主要行业,高铁怎么“走出去”、石油怎么“走出去”。建议“十三五”规划把“走出去”战略规划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李毅中说,还要“制定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国际合作开发部主任林森强调指出,一些政策政府层面需要明确,政府怎么引导。政府管理上,需要考虑内外政策的衔接。

通过上述国家层面的各种外交互动而形成的交易国之间的高层共识,是中企海外交易避免或减少政治风险的根本保证。同时,政府通过外交手段也要不断扩大在国际经贸领域的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区域经合组织,缔约国际投资合作协议,为中企在海外的投资并购打好“政治保护伞”。

如2013年李克强出席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时确定:中国外交部在机制层面设立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该秘书处已于2014年11月在波兰下议院设立,它对推动中企同中东欧国家企业交流、有效规避政治风险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再如,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联合发表的《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及其《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将为中国与欧洲整体经贸合作避免政治动荡继而打造其“升级版”提供了保障。诸如此类。

建立“法律救济模式”

中企在出海时首先要做好尽职调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投资安全。中国政府同时也要做好中企跨境并购有关的立法工作,使之逐步纳入法制化运营的轨道。郭广昌的提案还建议国家加快制定并实施《境外投资法》,进一步规范对外投资的主体、程序和权责。

晨哨特约作者鲁晓芙撰文说,在投资并购初期,就需要考虑各种风险状况,做出相应的法律安排。如果政府擅自更改投资协议,投资方有权利要求政府给予相应的赔偿。如果在并购谈判初期,要求政府出具法律承诺函、支持函,维持投资项目的长期政府支持和承诺,则有利于后续投资活动的稳定,加大政府变卦的成本,使得新政府有所顾忌。

希腊新政府上台就对中国投资的比雷埃夫斯港“变脸”,着实把中方的心悬了起来。

1月27日,希腊宣布叫停比雷埃夫斯港的私有化计划,称将重新评估与中远集团的合作。不过,该国1月30日后又几次改口,称希腊新政府尊重与中远已达成的协议,并对执行合同义务持严肃态度。

这其中的原因涉及希腊国际国内的政治和经济形势,错综复杂,难以一言以蔽之。中国对此施加的巨大压力起了作用。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华春莹、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先后表示,中方希望并相信希政府将信守承诺,敦促希腊政府维护包括中远在内的在希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但细细分析一下,其中“法制的力量”亦不可低估。分析人士指出,从法律角度讲,既然希腊和中远已经签订了合同,就不能毁约。希腊新政府海运和旅游部常务副部长兹里察斯明确地对中国驻希大使说:“对于希腊上一届政府同中远达成的协议,是已经获得希腊议会批准的;我们会尊重相关的协议,并且切实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绝不会单方面地修改协议。”中远依法签订协议并按程序获希腊议会批准的举措,对“走出去”的中企而言应从中得到启示。

当然,若并购之后遇到政府变卦,中国投资企业不能放弃法律武器,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三一胜诉奥巴马”的案例已成为中企维权的典范。虽然胜诉并没能改变三一投资美国受阻的既定事实,但其胜诉的价值或许更应该体现在该判决所带来的后续影响上:它将为中企对美投资在面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之时,赢得更充裕的反应时间和更公平的审查程序。

此外,三一胜诉更重要的意义是唤起更多的中国企业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应对。

建立“保险救济模式”

工行总行专项融资部副总经理秦靖表示,对于有风险的国家,他建议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人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或者是世界银行下面的保险机构,这些公司可以对政治险进行保险。

公开资料显示,中信保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承担中国出口企业海外政治风险的保障责任,于2001年12月成立,推出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并于2003年7月16日签发首张海外投资保险单。虽然中信保通常能够比较明确、迅速地确认该类风险,且对于该类风险大多也给予90%的赔付比,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现阶段调整海外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主要是一些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而国际法方面,主要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一系列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因此,从维护国家海外经济安全出发,必须加快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增强中企购买政治险的吸引力,以政治险应对海外的政治风险,将海外投资的损失及其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国际合作室主任张建平表示:围绕“走出去”的新常态,未来中国企业要更加规避企业国际化的风险。我的理解是这些风险与其说是东道国的风险,不如把它更多归结为中国自身风险,这个自身风险包括中国很多管理制度风险,也包括我们企业自身各种不足所导致的风险。

程军提到,商务部、财政部此前成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基金,能承担大部分中小企业在境外工程项目上的国别风险,损失由基金承担90%,中小企业承担10%。虽然该基金规模不足1亿美元,“但放大20倍,现在能做15—18亿美元余额的业务,在过去十几年里起了相当好的作用,是中国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基金里面用得最好的。”

就像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凤英所建议的那样,中国自主汽车品牌企业在海外市场需要中国政府政策的各种支持与帮助。王凤英曾经提出建议要求国家建立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以维护包括国有资产、私营企业和个人安危等在海外的利益。

如果政府能设立更多类似的政治风险分散机制,消除中企国际化的后顾之忧,相信会使更多的中企全力以赴,扬帆出海。

 

(来源:晨哨分析师 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