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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丨跨境电商请注意!外汇局又推利好新政

发布时间:2020-05-22

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放宽贸易新业务外汇政策,优化外汇服务,实施“交易越合规、汇兑越便利”的信用约束和分类管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支持政策: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便利企业外汇业务远程办理、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等内容。
 

与传统贸易相比,贸易新业态多元的市场主体、高频的线上交易模式,对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有着更大的诉求。
 

我国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成为了疫情形势下稳定外贸基本盘的重要抓手。
 

据海关统计,2019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的进出口达1862亿元,同比增长38.3%;市场采购贸易出口5630亿元,同比增长19.7%。
 

今年一季度,跨境电商进出口同比增长34.7%,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同比增长50.9%。
 

此次发布的《通知》给跨境电商带来多项红利。
 

 

跨境收支更灵活
 

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以往由于资金链条较长、业务旺季时企业发货量大、物流结算频次高,企业急单催付的情况很多。
 

根据《通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
 

这一措施有助于提高企业跨境收支的灵活性,将减少企业资金跨境占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结算渠道更丰富

 

在传统贸易中,银行主要依据企业提供的报关单、合同、发票等传统纸质单证,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外汇业务,往往难以满足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结算诉求。
 

在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方面,《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凭线上电子订单、物流等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也为银行在新业态领域提供便利化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
 

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支持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开展外汇结算,有利于银行发挥其跨境资金清算的优势,丰富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跨境结算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交易便利化水平。
 

企业融资能力更强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跨境电商企业多方面结汇业务纳入银行体系,企业在银行的资金流水大幅提升,从原来数亿到几十亿结算量纳入,整体的业务能力和资金实力将进一步得到银行的认可。
 

增强企业融资能力被认为是此次新政带给企业的隐形政策红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来源/中国一带一路网综合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第一财经


责编/王若寒   值班主编/陈晓宇   监制/李雨思